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402民初3969号蒋海平公民、梅州湘嘉餐饮连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梅州市智慧柚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海平、梅州湘嘉餐饮连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1蒋海平于2024年5月28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HYYSY20240528)于起诉状送达之日解除;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拖欠的租金36,600元(按每月61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至起诉状送达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按每日203元计算,自合同解除之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水电费、管理费7873元(以实际产生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至起诉状送达之日止);5.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11565.11元(后续继续以各月欠付租金及水电费、管理费为基数,按每日0.3%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请求判令两被告腾退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官前村土地储备中心Y-1-106、108复式商铺并交还给原告;7.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逾期视为放弃权利,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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