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403民初3883号张玉桢:本院受理原告梅州万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160.62元和违约金900.78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楼二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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