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403民初3883号 本院受理原告梅州万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饶燕、幸依彬、林嘉玲、徐文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下午3时在本院审判楼二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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