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建伟、大连美易行众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纲禄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1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建伟赔偿原告吴纲禄营运损失人民币1,05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4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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