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一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沈唯一、常源、于红旭、石亿豪、张同虎:本院受理原告张宁宁诉被告沈阳一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沈唯一、常源、于红旭、高宇、石亿豪、张同虎(2025)辽0112民初20714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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