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辽0202民初9147号
薛梅: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由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以及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3378.05元及截至2024年11月12日的利息29683.41元、罚息31822.54元、复利13974.46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审理。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2025年12月9日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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