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辽0211民初11484号

李福强、钟乃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桂芸与被告李福强、钟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8486.75元及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58486.75元为基数,按照4倍LPR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暂计为126311.78元,暂合计484798.53元。)2、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10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红旗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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