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建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海与被告刘建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619元,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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