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黄奕鑫:本院受理(2025)闽0213民初5503号的原告张得耀与被告黄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黄奕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得耀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3.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应扣除已付利息6750元);二、黄奕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得耀支付公告费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黄奕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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