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宗、黄秋菊、林国梁、林妙英、林金玉、厦门万柏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5)闽0213民初6389号原告福建省中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朝宗、黄秋菊、林国梁、林妙英、林金玉、第三人厦门万柏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王朝宗在其抽逃出资4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黄秋菊在其抽逃出资1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王朝宗、黄秋菊除在其各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外,还应互负连带责任;4.林国梁在其未出资4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林妙英在其未出资1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林金玉在其未出资1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