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侯弥亚男、刘雨:原告刘艺宏与被告侯弥亚男、刘雨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刘艺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对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欧厝西里10号103室的房屋拍卖后所得的款项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2.请求判决两被告对位于厦门市翔安区欧厝西里29号地下一层第96号车位、厦门市翔安区欧厝西里29号地下一层95、95a号子母车位、厦门市思明区文塔路29号308室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3.请求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44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