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美现、程雯、郑寰瑾: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美现、程雯、郑寰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蔡美现、程雯、郑寰瑾在继承郑建新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899元、利息(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8630.33元,合计人民币58529.33元(暂计至2025年3月23日,之后利息(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款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蔡美现、程雯、郑寰瑾在继承郑建新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其中本案律师代理费6000元)。以上合计:64529.33元。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64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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