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惠顺多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吴彩凤与被告厦门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惠顺多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保证金18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4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213民初521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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