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翁文胜:本院受理(2025)闽0213民初6895号的原告厦门市翔安区杨和根食品店与被告翁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杨和根食品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13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135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4.65%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闽0213民初6895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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