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2民初5428号
肖勇、清远市玖泰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5428号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肖勇、清远市玖泰建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清远市玖泰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19066.6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9066.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3年3月3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肖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保全费262元,由被告清远市玖泰建材有限公司、肖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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