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02民初12146号

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勇超:本院受理(2025)粤1802民初12146号原告清远市美尚尔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美尚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6362.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36362.2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5日起按LPR4倍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远市美尚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李勇超对上述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清远市美尚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6元,由被告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勇超负担5479元,被告广东德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远市美尚尔建材有限公司径付其负担的受理费54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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