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3民初4770号
王玮:本院受理原告陈卓桢诉被告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王玮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卓桢归还借款本金101173.87元及利息(以101173.87元为基数,从2025年7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496元(原告陈卓桢已预交),由被告王玮承担2496元。被告王玮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陈卓桢24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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