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03民初5132号

古杰龙:本院受理原告林榕华诉被告古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古杰龙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榕华归还借款本金46440.90元及利息(以46440.9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56元(原告林榕华已预交),由被告古杰龙承担1356元。被告古杰龙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林榕华13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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