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803民初5495号
林栩、吴榕曼:本院受理原告苏伟杰诉被告林栩、吴榕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803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林栩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伟杰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栩、吴榕曼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伟杰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苏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12元(原告苏伟杰已预交),由被告林栩单独承担2240元,再由被告林栩、吴榕曼共同承担672元。被告林栩、吴榕曼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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