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81民初4329号

欧小辉: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市英红镇谭尤春养殖场诉被告欧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881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欧小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英德市英红镇谭尤春养殖场支付剩余货款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尚欠款项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欧小辉负担550元。因原告英德市英红镇谭尤春养殖场同意被告欧小辉径向其补偿与案件受理费中被告负担部分相同金额的费用,无须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欧小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迳付550元给原告英德市英红镇谭尤春养殖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