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粤1882执异39号

赵剑、黄康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香与被执行人连州市泓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桂香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的(2025)粤1882执异3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申请执行人黄桂香的异议请求为:追加第三人赵剑、黄康喜为(2024)粤1882执12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本院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逾期将依法作出裁定。

特此公告。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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