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本院受理原告高永杰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渝0104民初10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永杰货款116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款1167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高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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