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诉被告王立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060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王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借款本金48,321.61元;二、王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标准,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自2022年3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预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让胡路支行负担17元,由王立华负担85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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