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奉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孙康丽:原告吉力自动化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一、被告南通奉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力自动化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货款75849.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5849.7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5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康丽对被告南通奉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吉力自动化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保全费825元,合计1693元,由被告南通奉浦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孙康丽共同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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