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梅华远诉被告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30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梅华远支付劳务费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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