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俊峰、大连亿合城购物广场和谐号自助餐厅: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与被告徐俊峰、被告大连亿合城购物广场和谐号自助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211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亿合城购物广场和谐号自助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玲玲货款37265元;二、被告大连亿合城购物广场和谐号自助餐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玲玲利息(以372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王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82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大连亿合城购物广场和谐号自助餐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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