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志:原告靳洪伟诉被告董建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211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董建志支付原告靳洪伟货款7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建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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