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令东:原告朱博洋诉被告徐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211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徐令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博洋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令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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