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春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聪明诉被告苏春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5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春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孙聪明欠款7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苏春宇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