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涛、张颖: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洪涛、张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211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付洪涛支付原告大连乐哈哈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货款50273元及利息(自2023年12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张颖对被告付洪涛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洪涛、张颖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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