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长莲:原告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辽0211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长莲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7月18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董长莲向原告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腾退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1区9号1单元22层4号房屋;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董长莲给付原告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的租金8552.79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董长莲给付原告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25年7月19日起,按照12元/平/月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大连市国有房屋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董长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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