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忠文: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751.11元;二、被告张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0751.11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其他送达方式均未能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104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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