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瞿佳炜:本院受理原告戴仁焕与被告瞿佳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1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瞿佳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仁焕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瞿佳炜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46800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办理胜诉退费;被告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480元,由被告瞿佳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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