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宁 0104民初 21191号

李长松:原告雷珠喜与被告李长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 0104民初2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雷珠喜货款77850元,并按年利率3.0%的标准支付货款77850元自2022年12月7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95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长松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 70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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