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17824号
北京文驰致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福艳与被告北京文驰致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17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北京文驰致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刘福艳培训费32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北京文驰致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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