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0104民初21710号
张照昌:原告宁夏涵礼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照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2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照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涵礼东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培训费4600元,并按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4600元自2025年4月8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照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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