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厦门圳乾屹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闽0213民初3967号原告漳浦县赤土乡煌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程功振、厦门圳乾屹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厦门圳乾屹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漳浦县赤土乡煌通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3311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3115.2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漳浦县赤土乡煌通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厦门圳乾屹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厦门圳乾屹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次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公告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