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马月忠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5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书内容为: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马月忠偿还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200元,由刘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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