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全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旭光与被告上海金全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02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金全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旭光支付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的劳务费100800元、车辆补贴13500元、通讯费补贴2700元,合计1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44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上海金全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须知、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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