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赵新涛: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远宸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海(反诉原告)及第三人南通远宸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赵新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58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远宸环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6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2万元(计算公式:86万元*0.2);3.判决原告将其持有的南通远宸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及南通远宸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8月11日至2025年5月11日期间的固定收益15.05万元(计算公式:2.15万元*7),并按照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5年5月12日暂计为3880.07元(附被告应付利息计算表);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3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15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祖海(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72000元及利息暂计48237.4元(利息以172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7月26日至实际付清违约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6日为48237.4元);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均由反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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