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杨美与被告周海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1民初1261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至三十日止。在此期限内请你提供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逾期不举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将依法判决。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启东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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