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宁夏羿翔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伟杰与被告刘涛、宁夏羿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刘涛下落不明、宁夏羿翔建材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不明确,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宁0104民初1231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于伟杰货款54630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欠付货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于伟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元、公告费200元。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共享法庭41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