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宁 0104民初13465号
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恩壹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虎云、王先河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恩壹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5)宁0104民初13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虎云、王先河与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于2025年5月14日解除;二、被告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虎云、王先河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收益金12664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2023年10月23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收益金14775元,按年利率3%支付自2024年10月23日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三、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虎云、王先河支付收益金(以月租金879.5元为标准,计算自2024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驳回原告虎云、王先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宁夏荣城鸿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宁0104民初13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