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胜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研:本院受理原告鲍凤中与被告江苏先胜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02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先胜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鲍凤中共同支付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江苏先胜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研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须知、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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