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群芬: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宝佳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群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303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群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宝佳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6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丁群芬: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宝佳牧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群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303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群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宝佳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68.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0月20日
本公告从法治网、法治号下载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