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傅新烁: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陈文好蔬菜批发行诉被告傅新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30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新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陈文好蔬菜批发行支付货款43890元及利息。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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