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徐瑞华:原告葛存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685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瑞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葛存银劳务费23764元。如被告徐瑞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元,公告费400元(含判决公告),合计794元,由被告徐瑞华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葛存银垫付,被告徐瑞华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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