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685民初7969号 温州韦亿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安俊达轴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7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如下:一、被告温州韦亿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安俊达轴承有限公司货款41235元及逾期利息(以4123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如义务人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海安俊达轴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85元,由被告温州韦亿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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