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朝鲜诉被告熊志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熊志春公告送达(2025)渝0113民初16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熊志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朝鲜装修款58000元及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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