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重庆德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原告重庆美尔晶祥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匠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德品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渝0113民初13526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11014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3042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4、判令被告重庆匠新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加工费、违约金、律师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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